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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【发布部门】公安部 

【发布日期】1993年01月09日 

【实施日期】1993年01月09日 (中央法规)

 

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

(公交管〔1993〕4号)

 

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:

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992年12月2日给我局《关于当前交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 

一、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和高速公路,是按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》划分的不同技术等级的汽车专用公路。两者不仅在设计时速等技术指标上不同,而且在交叉口型式、公路封闭程度上有明显区别。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是部分平面交叉、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。因此,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交通管理(处理交通违章和事故),不应适用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》,而应适用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通告。

 

二、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,主要是针对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作出的规定。因此,实习驾驶员驾驶大型客车、电车、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,应当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。但并坐的正式驾驶员对实习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有监督指导的义务,根据履行义务情况,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或不负责任。

 

三、对机动车产品实施“目录”管理,目前只适用于汽车、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。所以,环卫、园林、市政建筑等部门用于洒水、清运垃圾、建筑施工的各类改装和生产的专用车辆,其结构或技术参数符合部颁目录上车辆定义的,应纳入“目录”管理,核发相应的牌证。其它的应按照“轮式自行专用机械”的定义进行鉴定和管理,核发相应的牌证。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亦按上述原则签注。

此复

 

1993年1月9日

 

 

 

 

原作者: l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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